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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风险社会刑法研究中

在我国当前的风险社会刑法研究中,存在一些误解、夸大其辞以及过激的倾向,需要对风险刑法观进行冷静的反思。对此,清华大学教授黎宏在《人民检察》上发表文章《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中指出:

目前,风险刑法观已经成为当代颇具影响力的刑法思想。其最大的影响就是将刑罚的目的从消极的一般预防论转变为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即为了消除风险社会中,人们对未来的极度不安,保障社会安全,立法者大量采用了刑事干涉普遍化和刑事处罚提前化的做法。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明显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风险刑法观之下,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加重刑法的惩罚力度。在风险刑法的名义之下,大量扩张刑法的处罚范围,将一些传统上使用行政手段或者民事手段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对象,显然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是违背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宗旨。刑法的最基本任务还是保护公民的自由,而不是消除人们的不安感。我国在保障公民自由方面,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贸然提倡风险刑法,大力扩张刑法处罚范围,可能会出现物极必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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