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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审理国内首例网络裸聊案件哈

浙江审理国内首例络裸聊案件

因在络裸聊,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络裸聊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还没有先例。

三十出头的方某失业在家,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看到络上真人演绎的豪情视频后,深受“启发”,觉得这是一条发财的好途径,便脸一抹心一横,买来了摄像头,赤膊上阵了。没想到刚一开张,就顾客盈门,络那头反应之热烈远远超越了她的想象。于是,方某订立了一套收费标准,不同级别,不同价码,“生意”迅速在全国铺开。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案发,方某的裸聊“生意”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仅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的就有300多名观众,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计2.4万元。

方某最后栽在1名“观众”手里,对方看了她的裸聊以后,遂向公安机关举报。

裸聊作为络新型犯法,我国在制定刑法时尚未出现。这类行动能否定罪?定何罪?刑法都不明确。

所以打牌声在寂静的幼儿园内显得格外清晰。 龙游县检察院相关人士接受本报采访时称,接手本案后,对方某裸聊如何定性,究竟以何种罪名起诉,一开始有过多种不同的认定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裸聊行动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裸聊行动应当构成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四种意见认为一对一裸聊纯属个人行动,触及的是社会风气问题,危害并不足以判刑,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即可。

“如果她仅仅是利用互联‘裸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确切很难起诉、很难判。”龙游县检察院有关人士说,但有证据证明,方某上裸聊是以牟利为目的,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获利2.4万元。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经过屡次探讨和研究,龙游县检察院最终决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方某裸聊以牟利为目的,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结合净化络环境的社会需要,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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