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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3公经费的核心在于财政问责拳

核心提示:中央行政单位首次公然“3公”经费,当属进步之举。但有学者指出,目前“三公”经费概念不清晰、口径和标准不够规范,仍然容易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读,也不利于发挥约束和控制作用。

6月下旬,财政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所作的2011年度中央决算报告,首次公然了中央行政单位的行政经费。其中显示,去年中央部门支出出国(境)经费19.77亿元、车辆购置及运行费59.15亿元、公务接待费14.72亿元,3项支出合计为9 .64亿元。

中央行政单位首次公然 三公 经费,当属进步之举。但有学者指出,目前 三公 经费概念不清晰、口径和标准不够规范,依然容易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读,也不利于发挥束缚和控制作用。具体而言,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有关情况和行政经费支出情况等详细的经费解释说明,都是属于应当公然的财政信息。

事实上,全面公布政府预算相干信息,是现代国家财政公开与透明的基本要求。依照财政学者科比茨和克雷格的定义,预算财政透明要求最大程度地公然政府的结构和职能、财政政策的意图、公共部门的账户和项目。这就要求预算过程能够提供有关政府财政政策各方面的全部信息,只有易为公众和决策者获取并且能够准确反映政府全部活动的政府预算,才是真正公开透明的预算。

在某种意义上,一个缺少财政透明度的政府,就是一个 看不见的政府 ,而一个 看不见的政府 ,很难成为一个负责的政府。正如一位财政学者所言: 如果缺乏财政问责,政治问责就不可能具有实质性的内容。 建立一个对公民负责的政府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要求,财政透明则是公共预算的应有之义,也是落实财政问责的基本条件。在世界历史上,许多国家都是通过一次又一次的预算改革将政府改造成为一个负责的政府。比如在进步时期的美国,选民们发现民选产生的政治家一样可能滥用权力,选举制度并不能保证产生一个负的政府,因而通过政府会计改革,吸纳公民参与,建立了现代预算制度,进而构建起了一个基本上能够对公民负责的政府。

3公 经费信息的财政透明,更应当和法律上的财政问责机制相联系,以实现对政府的财务控制。比如在香港,香港政府制订了以《公务员事务规则》《总务规则》等为代表的严谨规章制度,对公务员因公出国差旅、公务用车和公款接待等行动,都作出了明确规范,财务上一旦超支就会被问责,这些制度安排最大程度确保了公共资金真正用于公共的目的。

财政部已表示,中央部门将公开行政经费支出情况,细化 3公 经费的解释说明,这些都是十分积极的信号。但就全国范围看,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相比, 三公 经费的公然程度和水平还参差不齐,直到2011年底,唯一北京、上海和陕西三个省级政府公布了 3公 经费,多数地方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要改变这1状态,就需要准确界定 3公 经费支出核算范围,统一口径、细化内容。尤其是修改完善预算法、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如何公然 3公 经费,以及对政府部门拒不公布、超时公布、公布内容不实等情况的处罚办法,以真正实现财政透明,并在此基础上落实财政问责制度,从根本上监督各级政府 三公 经费的公道使用,使之成为真正对公民负责的政府。(作者系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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