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幻

公积金不能承受之重.蹭飞

翟宇

住房公积金属于缴纳人所有,无论是法理还是相关的国家规定,都是被认同的。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的做法,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及法规说明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实际上,已使用城市对这一争议已进行表态,称“用这笔资金收购、建设的廉租房产权必须属于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住房保障资金,也是社会公共资金,依法依规运作和管理,使其能更好地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显然,这其中被忽略的重要一点在于,如果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后出现亏损,那应该由谁来承担?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一个以公积金为本金并通过存、贷及购买国债等保守方式获得一定增值收益的机构,又何以承担这种亏损?

没有像广州北京路那样深入人心的地方。报告因此建议在欧美等国家,类似住房公积金这样的公益资金运作都有很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孟强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公益信托,而这一概念,也是发源于英国。

实际上,在欧美国家,这些公益资金都是通过信托的方式进行投资增值,当然,他们的投资需要严格遵循由资金管理委员会所制定的投资章程。据了解,世界第二大基金美国加州养老基金通过资金运作,在增值收益大增后,缴纳人所需缴纳的资金也因此得以大幅下调。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及运作模式还难以在短时间内发生质的变化,但作为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理应确保其所管理的公积金能够增值保值。退一万步讲,如果公积金能用于投资,那廉租房建设是否是一个合适的投资品?作为还需要政府财政补贴的廉租房,能否保证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从中获得收益?就连参与操作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也对表示,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保证收支平衡就已经很不容易。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公积金增值收益能否作为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在国务院、财政部及建设部等相关文件中,都将这一部分资金列为仅次于财政的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河北区政协副主席冯幸耘在今年两会时也明确表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缺乏连续性和有效性。

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最大特点是使用一次后,需要再经历一段积累期才能形成一定规模,而廉租房租金补贴资金的需求每年都在增长,“前者增长的速度难以跟上后者”。

与此同时,此前国务院和建设部已多次强调的,将土地出让收入的10%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规定,反而没有人再次提及。一些曾经作出过相应表态的城市,到目前为止也只是“雷声大,雨点小”,到现在还未见到具体的实施情况。

冯幸耘认为,建立健全保障住房体系,最重要的是建立一条稳定的资金支持来源,无疑,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资金是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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