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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申报价格是装修价还是毛坯价 一、商品房交易登记程序: 二、办证所需资料 1、 商品房交易登记申请表(1份); 2、 购房发票正本; 3、 契税完税凭证; 4、 已鉴证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销售登记备案表》(见办证须知1); 5、 1:1万位置示意图(1份)、房产平面图(2份)、实测用地宗地图(2份); 6、 国土证正本及复印件(1份); 7、 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复印件(1份); 8、 属个人购买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未成年人见办证须知2),属企业购买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购买的提供代码证复印件(1份)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9、 法院强制转移的,见办证须知3。

预售抵押转现楼抵押办证时需另外提供: 1、 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表(1份); 2、 《商品房合同抵押登记备案权属证明书》或《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见办证须知4); 3、 抵押贷款合同(见办证须知4); 4、 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5、 抵押权人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下资料请在第一次办证时提交: 1、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正本; 2、办事员委托书(注明委托期限、委托事项及受托人姓名)。

三、税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证 买方:印花税(代税局收) ……………… 5元 工 本 费 ……………… 20元本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A、党政机关、团体:2000M2以下(含2000平方米)200元宗 每超500 M2加收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 B、 企业:1000 M2以下(含1000平方米)100元宗 每超500 M2加收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 C、 差额预算事业单位:5000M2以下(含5000平方米)300元宗 每超500 M2加收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 D、 城镇居民:100 M2以下(含100平方米)13元宗 每超50 M2加收5元宗(最高不超30元) (二)房产证(以产价计征) 卖方:合同印花税(代税局收) ……………… 0.05% 交易手续费 ……………… 3元M2 买方:合同印花税(代税局收) ……………… 0.05% (见办证须知9) 印 花 税(代税局收) ……………… 5元 交易手续费 ……………… 3元M2 (住房免收) 房地产权共有(用)证 ……………… 10元本 房地产产权证明费 :150 M2以下……………… 50元 150 M2至800 M2………… 100元 800 M2以上 ……………… 200元 契 税 ………………(由财局核收,详见财局《契税纳税指引》)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 (三)他项权利证 买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 印花税(代税局收)…………………… 5元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A、党政机关、团体:2000M2以下(含2000平方米)200元宗 每超500 M2加收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 B、企业:1000 M2以下(含1000平方米)100元宗 每超500 M2加收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 C、差额预算事业单位:5000M2以下(含5000平方米)300元宗 每超500 M2加收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 D、城镇居民:100 M2以下(含100平方米)13元宗 每超50 M2加收5元宗(最高不超30元) 四、办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有预售抵押转现楼抵押的18个工作日。

五、办证须知: 1、2006年4月1日前备案的商品房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即土地证及房产证),提供已鉴证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日期之后备案的商品房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则提供《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2、购买方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申请办证。

申请人须提供未成年人户口簿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证明(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只需提供关系证明外,其余还须提供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也可以是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裁决书)。

3、法院强制转移的房地产申请办证,除提供第二项办证所需资料外,还须提供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

4、2006年4月1日前已办抵押登记的商品房申请办理他项权证,提供《抵押贷款合同》及《抵押权属证明书》,上述日期之后办抵押登记的商品房申请办理他项权证则提供《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

5、购房发票不能涂改。

6、如属外文资料(含身份证明、委托书)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7、住宅与车房不在同一栋楼的,须分别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亦须分别申领。

8、2006年4月1日前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涉及多套商品房交易的,各套商品房须同批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2006年4月1日(含4月1日)后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涉及多套商品房交易的,各套商品房只能申请共同办理一份房地产权属证书。

9、个人从2008年11月1日起签订的购买住房合同暂免征收合同印花税,在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的按原规定执行。

我想做房地产开发不知道怎么做? 房地产开发手续流程 一、开发合同。

办事依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申定后。

提交:1、可行性研究报告;2、资质证明文件;3、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书;4、土地手续(土地证或土地拍卖方案及成交确认书);5、经规划部门认定规划平面图、定位图、竖向图、管线图;6、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协议);7、相关规费缴纳证明8、项目开发资金监管协议。

发放:开发合同,项目手册。

二、开发经营许可证 办事依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取得开发合同后。

由房管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办理。

三、单体工程审查 办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

时间:签定开发合同、规划许可证、计委立项建施图图纸审查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提交:1、当年计委计划批文;2、单体工程建施图(图纸审查中心审查过的);3、建施计划书及投资计划书;4、开发合同、开发经营许可证。

发放:单体工程审查表。

四、预售许可证 办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时间:单体工程建设投资达到四分之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提交: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开发合同、开发经营许可证;3、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开工许可证;6、单体工程审查表;7、施工合同;8、工程施工进度计划;9工程建设投资25%以上证明材料;10、商品房预售方案;11、备案回执单;12、平面图、楼房表;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14、《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发放:预售许可证。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办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规划、绿化、质检验收并合格后、房屋初始登记使用前。

提交:1、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申请;2、开发项目竣工图纸;3、单体工程审查表;4、规划、绿化、质检验收合格报告;5、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报告。

发放: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房屋初始登记 时间: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后。

提交:1、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合法用地文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开工证明;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5、幢层户平面图;6、房屋初始登记申请表;7、聊城市房屋调查表;8、营业执照复印件;9、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证明文件。

发放:房屋产权证。

七、转移登记 时间:办完大证,购房合同需备案后。

提交证件:1.身份证复印件,2.购房合同,3.聊城市房屋调查表,4.购房发票,5.契税发票,6.商品房移交结算协议书,7.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审批书,8.测绘发票,9.维修基金缴款证明。

发放:房屋产权证。

房地产开发手续办理(非常详细 项目 收费标准 部门 前置条件 1. 土地取得 1.1征地报批所需文件 1.1.1土地现状利用图 市、园区规建局审核 开发:到市规划局查阅 1.1.2总体规划图 市、园区规划局 总工办 1.1.3用地红线图 市、园区规划局 研发部明确用地范围 1.1.4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表 市、园区土地处 由园区土地处填写 1.2土地使用证的办理 1.2.1规划选址意见书(控规) 市、园区规划局 研发部确定用地性质 1.2.2规划条件(用地范围) 市、园区规划局 研发部明确用地范围 1.2.3土地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咨询单位 经营、总工办、预算提供材料 1.2.3协助规划区域内企业土地挂牌 动迁部\相关企业 1.2.3.1企业动迁摸底 动迁部\相关企业 1.2.3.2企业搬迁补偿谈判、达成搬迁协议 动迁部\相关企业\园区 搬迁补偿洽谈 1.2.3.3企业提交土地转让申请 动迁部\相关企业\园区 1.2.3.4企业提交土地无经济纠纷承诺书 动迁部\相关企业\园区 1.2.4规划设计方案批复 开发部\市规建局、园区规建局 规划设计方案 1.2.5土地挂牌评估 市土地交易中心、园区科技发展局 园区、搬迁企业、评估公司 1.2.6办理摘牌手续 市土地交易中心 1.2.7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基本建设计划 园区科技发展局 详规批复、红线图、开发申请 1.2.8办理中标通知书 市土地储备中心 依缴款证明、摘牌前的保证金 1.2.9签订开发履约保证书 市土地储备中心 中标通知书 1.2.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园区规建局 依摘牌手续 1.2.1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园区规建局 依摘牌手续 1.2.12缴纳土地出让金 园区财政局 依摘牌手续 1.2.13土地出让契税的交纳 园区财政局(市地籍处) 依摘牌手续 1.2.1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 市土地局、园区规建局 依摘牌手续 1.2.15土地指界\国有土地登记 园区规建局、土地处 依摘牌手续 1.2.16办理土地使用证 1.3拆迁补偿 1.3.1动迁普查 1.3.1.1 动迁地块摸底 开发部 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范围的确定 1.3.1.2 居民动迁摸底 拆迁区域所在政府 1.3.1.3 企业动迁摸底 拆迁区域所在政府 1.3.1.4 动迁标的物产...

民房与商品房的安全距离我家是两层楼房,坐北朝南,大门朝西走,...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

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

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

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

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

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

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

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

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 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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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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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山东民房拆迁法规定和标准是什么 (2000年4月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

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城市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统一组织实施。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九条 拆迁申请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向所在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

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立项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

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十二条 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 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工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

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

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

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办法、数额,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违约等。

协议签定后,应当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作出裁决。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批准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商品房土地证】办理商品房土地证需要哪些资料 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件,共同共有的还需结婚证复件、房产证复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契税复件(或完税证明复件)、购房发票复件。

另外是开发商的资料:营业执照复件、代码证复件、法人身份证复件、若有委托人代办还需代办人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复件。

然后还有测绘队打印出来的宗地图原件。

山东省l临沂怎养处理禁养区里的鸭棚的有赔偿吗 临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公安、物价、文物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九条 符合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单位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按规定程序颁发拆迁资格证书或予以申报;不合格的,应当予以书面告知。

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得挪作他用,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

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对于、iTouch、iPad等多数充当游戏机的电子媒介,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批准手续,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为6个月。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停办期限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办法、数额,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违约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协议签订后,应当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或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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