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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应恪守客观公正的司法义务覆盖

核心提示:27日下午,在出席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河北站的讲坛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处长针对“从公诉业务发展看刑事辩护”这一话题,展开了一场的精彩的演讲话题。

民主与法制讯 (陈淑亚) 27日下午,在出席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河北站的讲坛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处长针对 从公诉业务发展看刑事辩护 这一话题,展开了一场的精彩的演讲话题。会上,他特别提到了坚守客观公正的检察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检察官在坚守客观公正的检察工作方式的重要性,他认为坚定不移地推行对于推动我国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那么,此种检察官应该具备的客观公正义务,在我国的法律体制建设中有哪些内容能够体现,检察官应该如何能够坚守客观公正的检察职责,秉承客观公正的检举制度,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g361《热血战纪》首服到元宝走起 首先,从我国的检察机关以及我国检察官公诉的职能来看,在审前的模式中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官,它秉持的是客观中立的立场,通过审查案件,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来做出是否起诉、如何起诉的决定。这是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主要是表现为要求检察官客观公正的审查起诉、评判案件,最终决定是否起诉,也就是说在起诉过程中,公诉的检察官,就相当于好多诉讼法专家把诉讼的构造模式分为大三角和小三角。

所谓的大三角,就是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一方、辩护人一方,最终裁判是法官或者是审判机关,这样的大三角;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是没有法官或者审判机关这样的角色介入到刑事诉讼里面,有学者就把这个界定到小三角。即作为指控犯罪或者是控诉犯罪的侦查机关,另一方是作为即将受到控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委托的辩护人,最终裁判的一方就是承当审查起诉的检查机关。

其次,在支持公诉的时候,同样也是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审查起诉,还是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都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徇私枉法,也就是说在公诉中,检察官同样承担的是客观全面的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忠实于案件的事实真相和法律,这是第二个在准备诉讼和支持公诉的过程中。

第三,客观公正的对待法院的裁判。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是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取抗诉,同样对于审判活动中一些违法行为,有权依法提出纠正的意见,因此对于法院的裁判同样检察机关是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四,对于侦查活动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时候,就体现出来公诉人、检察官处于居中裁判的立场,其中对于侦查活动,辩护律师也好、或者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该受到审查,发现确有错误,应该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在发现有错误或者说应当纠正的情况下,可以建议更换检察人员,这是侦查监督或者作为客观公正的检察官对于客观公正制约的另一个表现。

检察官自身,又该如何履行客观公正的职业身份?他认为,首先是客观全面的收集保全,对嫌疑人、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证据。既要收集保全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同样也要收集保全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其次,客观全面的向法院提供公诉犯罪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而不得隐瞒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第三,做到客观公正的形势公诉权和求情权,公诉权就是经过审查案件的事实或证据,依法不应当提起公诉的,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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