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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广西7月日电通讯员陈敬东日前

正义网广西7月 日电(通讯员 陈敬东)日前,由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的原象州县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站长韦崇新受贿案一审宣判,象州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0年,被告人韦崇新在担任象州县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南株洲某收割机公司销售经理文某及陆某在象州推广产品提供便利,为其谋取利益。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韦崇新非法收受文某及陆某送给的所谓 推广费 人民币合计5万元供个人开销。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崇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韦崇新在办案机关找其配合调查时,能主动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本人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韦崇新能将赃款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韦崇新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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