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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环罚字201740号生存

营环罚字[2017]40号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环罚字[2017]40号中粮糖业辽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作江 职务:总经理地址: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一)2017年8月4日,营口市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石灰窑并投入使用。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二)2017年8月4日,营口市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石灰窑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三)2017年8月4日,营口市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滤泥未采取有效的“三防”措施,随意进行填埋。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我局于2017年10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0月13日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罚告字〔2017〕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营环听告字〔2017〕40号)、2017年10月13日《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和《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八十二项第一阶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及《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二十项第一阶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单位:营口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开户行:营口市建行西市支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站前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营口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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