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网站未经同意登照侵犯肖像权
律师称站未经同意登照侵犯肖像权
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的杨炼培律师认为,事件中这些站已经侵犯了程同学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事件中这些站在没有经得照片主人的同意下将照片在公开传播,虽然这些转载的站没有对浏览这些照片进行收费盈利,但转载进程中,通过点击率的增加,可以吸引广告从而盈利,这也属于用于商业目的。
事件中,恶搞者给程同学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部份站在照片主人要求撤下照片后仍然没有行动,因此,受害方不但肖像权被侵犯,还可以追讨精神赔偿。
杨律师称,目前遇到这类案件的时候,受害人应当及时保存相干的页作为证据。同时可通过正当渠道将自己的立场、要求向站提出,要求撤下照片、消除负面影响等,甚至可以去发律师函。如果对方仍然不回应,则只能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对于程同学来说,如果转载的站到达数十个,也需要到全国各地确立诉讼的身份和起诉对象,这会面临立案本钱高和花费时间长的问题就在近日,目前来讲还没有其他好办法了。”
纵深
恶搞:被疏忽的络暴力
谈起络暴力,大家把矛头纷纭对准了“人肉搜索”,但却难觅“恶弄”的身影。新华“你认为哪些行为属于络暴力”调查中,恶弄并不在列。
与直接暴露真实姓名的人肉搜索相比,恶搞常常通过对传播对象的改头换面,大多没有进行指名道姓的攻击。然而,从恶弄电影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到被友安在各式各样图片PS头像的“络小胖”,再到央视联播小女孩的“很黄很暴力”,恶搞对象已经从现象等抽象的事物,逐步扩展到对个人的嘲讽。
对此,杨炼培律师等几位专家分析,恶搞主要利用民猎奇心理,但是络的法律意识却没有跟上。如果是络小胖那种情况,当事人觉得不以为然,也没有多大问题。但像小程那样比较在乎的,心灵因此受到伤害这位“语录”老板还将自己的语录张贴在厂里生产车间的墙上。 “一开始他们还不太理解,某些友的言语乃至可能触犯了道德底线,这时候站就应当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但是小程给转载的站屡次提出删帖的要求,一些站却没有任何反应,这显示出某些络建设者的法律意识还滞后。“这种氛围在络上没有构成,就导致个人一旦受侵害后堕入多头诉讼、无力应付的困局。”
建议 对恶搞应区分对待宽严相济
在我国,恶弄并有没有专门的法律约束,大多情况下由当事人以民法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进行主张。
针对“央视黄暴恶搞事件”,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年初曾表示,对络“恶弄”的行为,也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
阎晓宏称,有一些“恶搞”行为属于娱乐性的,而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但是对作品的使用量如果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弄或搞笑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这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由法院界定“恶搞者”是不是需要承当。
“对于一些新生事物,法律有时是滞后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很多国家都在考虑如何规范‘恶弄’行为,立法者未必不想对‘恶弄’立法,可能只是还没有想到如何立法;因为对‘恶搞’而言,不可否认有其积极的一面,例如‘恶搞’一些政府机关的不良现象和风气,虽然友的行动有些过了,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监督和批评的效果”。所以,“对‘恶搞’抽象的行动,应该宽容些;但对‘恶弄’具体个人的行动应该严格些,由于络常常会放大侵权造成的伤害”。
龙卫球表示,法律不是万能的,民法也无法规范所有的行为;他提出,对“恶弄”可以谨慎引入行政法,“就像在公共场所通过行政管制禁止吸烟一样,但一定要慎用,以避免与公民自由权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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