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

行业国税总局明确企业国债投资税务问题

本报 魏宁

中国证券报12日获悉,国家总局近日发布《》,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

公告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2014年前11月全国餐饮总收入达到25132亿元”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公告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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