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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除超生员工如何避免恶法之嫌美食美食

地方作出 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 或 直接开除 的规定,可谓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更无可操作性。

全面二孩政策公布后,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修订有关超生的处罚条款。据《法制》统计,全国已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目前有7个省份想知道iPhone 4S在画面上的真正实力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开除超生员工。其中,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4省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直接开除。

全面放开二孩,不等于废止计划生育政策,有关方面早就申明了这种态度。这意味着,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行为要受到惩罚。违法受惩处,理所当然,只要 罚当其罪 就没什么问题。然而, 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 或 直接开除 的规定,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是否行得通,就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了。

先从主体身份入手,弄清楚上位法对此是怎么表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国家工作人员 处分就包括了 开除 选项,不过前提是 情节严重 。但是,普通企业员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规定施于普通企业员工身上,且顶格处理,恐怕就存在一个适用主体泛化的问题。

再说 开除 一说,并不严谨,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 开除 一说,相近概念是 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6种情形中,并没有明确包括 职工超生 。也就是说,员工超生并非法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些地方加码规定,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冲突?

还有一个重大问题值得拷问,当计划生育与劳动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劳动权是一项被写入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其价值也得到了《联合国宪章》的确认,而作为一种政策,计划生育是在特定时期基于特定目的而采取的动态措施,正如我国现在放开二孩政策。企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比如征收社会抚养费,但以剥夺劳动权来进行惩罚是不妥的,有悖法理不说,亦非以人为本的做法 劳动权是生存权的先决条件,员工因超生被企业开除,孩子谁来养、家庭生活如何维持?

落到实操层面,一些地方出台 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 或 直接开除 的规定也让企业很难办,他们担不起这个。如前所述,员工超生不属于法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企业与员工事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 超生就解除劳动关系 条款,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跌倒在地后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有违法风险。假如,因超生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拿起法律武器,将企业告上法庭,法官会怎么判?2015年妇女节前夕,北京市二中院曾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无权开除超生员工 。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 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前者是指政府,后者指公民与组织。以此原则审视地方作出 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 或 直接开除 的规定,可谓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更无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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